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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汽車駕駛訓練機構逕行發給小型車駕駛執照實施辦法 第6條

省、市公路主管機關接受轄區汽車駕駛訓練機構申請後,應從嚴審核,並 會同監理機關派員實地勘查與不定期實施抽查情形,確能符合規定者,擬 具審核意見,報由交通部派員複查合格後,核准其辦理結業學員免再考驗 逕行發給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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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