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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汽車駕駛訓練機構逕行發給小型車駕駛執照實施辦法 第7條

經核准辦理逕行發照之汽車駕駛訓練機構,應於每班期開訓後五日內造具 入學名冊,附同課目配當 (進度) 表、週課表,分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及 轄區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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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