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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11條

投資顧問專業機構投資標的組合建議之績效、風險控管、有無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情事,基金管理機關於契約存續期間應每年進行考核。 基金管理機關於契約到期日前三個月內,經評估投資顧問專業機構其投資標的組合建議之績效與風險控管執行情形符合基金管理機關所定標準,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情事,得不經第五條規定之評審程序與其續約。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委託經營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定之委託經營範圍包括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撫儲金及個人退休金專戶(以下簡稱個人專戶)之收…第3條基金管理機關得將退撫儲金信託予兼營信託業務之金融機構。受託辦理退撫儲金及個人專戶收支、管理及…第4條基金管理機關得委託投資顧問專業機構提供退撫儲金投資顧問服務。前項投資顧問專業機構應具備下列資…第5條基金管理機關應以公開方式,就符合前二條規定之金融機構及投資顧問專業機構所提送之計畫建議書評審…第6條基金管理機關得就評審結果,依名次選定受託金融機構及投資顧問專業機構,並議定契約及報酬。第7條退撫儲金之委託經營期限,每次最長為五年。第8條基金管理機關與選定之金融機構應訂定書面契約,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契約條款之解釋,以雙方約定之…第9條基金管理機關與選定之投資顧問專業機構應訂定書面契約,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契約條款之解釋,以雙…第10條受託金融機構之服務內容、財務狀況、有無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情事,基金管理機關於契約存續期…第12條受託金融機構或投資顧問專業機構有違反法令、契約或相關應盡之義務,致基金管理機關、參加退撫儲金…第13條本辦法未盡事項,得另行規定於個別契約或相關作業規範。第14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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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