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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之委託經營範圍包括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撫儲金及個人退休金專戶(以下簡稱個人專戶)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等業務。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在前項範圍內,依本辦法辦理委託經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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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