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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3條

教職員敘薪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立學校為教育部,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 前項教職員之敘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授權學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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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