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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7條

教職員轉任或調任同等級學校相等職務者,可憑敘薪通知書或最後考核通知書銜接支薪,並由學校列冊報請核備(附格式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如發現疑義時,得函請檢證送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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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