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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8條

教職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敘其薪級: 一、對核敘薪級發生疑義者。 二、補送原填履歷表所填學歷證件者。 三、轉職在先其前職考核晉薪發表在後者。 四、敘定薪級後取得新資格者。 五、因資格不合暫准代用或代理,經積滿年資准予正式聘派用者。 六、因本辦法公布薪級計算標準不同有利於本人者。 合於前項一、二兩款規定者,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一個月內為之,但確因情形特殊者,得報准延長其時限,均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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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