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第123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23條

離職教職員依本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計算領取退休金時,所具合於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計算。 前項教職員請領之退休金,依離職時之待遇標準及請領時適用之規定,計算平均薪額。 第一項教職員依本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應自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發給,並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所定調整機制計算發給金額。
AI 白話解釋
← 第122條看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