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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第123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23條
離職教職員依本條例
第八十六條
第二項及
第八十七條
第三項規定計算領取退休金時,所具合於本條例
第十二條
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依本條例
第二十九條
規定計算。 前項教職員請領之退休金,依離職時之待遇標準及請領時適用之規定,計算平均薪額。 第一項教職員依本條例
第八十六條
及
第八十七條
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應自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發給,並依本條例
第六十七條
所定調整機制計算發給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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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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