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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第14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三 節 退撫年資之採計及其相關事宜
本條例
第十三條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移撥政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年資,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規定參加退撫基金之年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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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1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所稱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指教職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至第…
「退撫年資之採計及其相關事宜」的其他條文
第10條
本條例所定任職年資,除下列條文外,均按日十足計算:一、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退休年資採計上限。二…
第11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
第12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經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指經銓敘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審定資格或…
第13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義務役年資,包括下列兵役年資:一、依兵…
第15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應與依本條例重行退休或資遣年資合併,計算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之年資,以核…
第16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六款所稱其他公職人員,指曾任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
←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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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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