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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三 節 退撫年資之採計及其相關事宜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移撥政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年資,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規定參加退撫基金之年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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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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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