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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第16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三 節 退撫年資之採計及其相關事宜
本條例
第十六條
第二項第六款所稱其他公職人員,指曾任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管理作業要點進用,或依各主管機關所訂單行規章聘(僱)用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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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5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應與依本條例重行退休或資遣年資合併,計算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之年資,以核…
第74條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稱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之退離給與或發…
「退撫年資之採計及其相關事宜」的其他條文
第10條
本條例所定任職年資,除下列條文外,均按日十足計算:一、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退休年資採計上限。二…
第11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
第12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經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指經銓敘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審定資格或…
第13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義務役年資,包括下列兵役年資:一、依兵…
第14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移撥政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年資,以中華民國…
第15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應與依本條例重行退休或資遣年資合併,計算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之年資,以核…
←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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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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