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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35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退休生效之教職員,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之每月退休所得,由主管機關按一百零七年度待遇標準,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計算各年度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利率及每月退休所得並重為行政處分後,通知當事人、支給及發放機關(構),依審定結果發給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 前項行政處分,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所稱原金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退休生效之教職員,指依本條例施行前規定計算之每月退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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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