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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第33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第 二 章 退休及資遣 › 第 二 節 退休給付
教職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者,依本條例
第三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加發一次退休金;其加發標準如下: 一、全失能致全身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者:加發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二、全失能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加發十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三、半失能者: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前項失能等級之認定證明,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依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出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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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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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給付」的其他條文
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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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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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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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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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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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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