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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64條

退休教職員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有二人以上者,依遺囑指定之比率領受。 前項退休教職員之遺族有未成年子女者,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不得指定低於其原得領取之比率。 退休教職員依第一項規定預立之遺囑,未指定領受比率或指定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未達原得領取比率者,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比率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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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