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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第65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65條
第 二 章 退休及資遣 › 第 五 節 資遣之辦理要件與程序及給與
各學校受資遣教職員應填具資遣事實表,檢同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其服務學校彙送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及給與。 各學校受資遣教職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由服務學校代為填具資遣事實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及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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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之辦理要件與程序及給與」的其他條文
第66條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所定資遣給與,應按當事人經審定之年資,分別準用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
← 第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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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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