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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第66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66條
第 二 章 退休及資遣 › 第 五 節 資遣之辦理要件與程序及給與
本條例
第四十二條
所定資遣給與,應按當事人經審定之年資,分別準用本條例
第二十九條
第一項第一款及
第三十條
第一款規定,計算其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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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6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2條
退休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經審定年資應發給之退休金,於退休案審定後,由主管機關通知發放機關…
第95條
退休教職員亡故後之遺屬年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自退休教職員亡故之次月起,定…
第97條
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發給亡故教職員遺族之撫卹金,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資遣之辦理要件與程序及給與」的其他條文
第65條
各學校受資遣教職員應填具資遣事實表,檢同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其服務…
← 第65條
看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6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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