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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第9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本條例
第十條
第二項與第三項、
第八十六條
第三項及
第八十七條
第五項規定,一次發還教職員或其遺族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其利息按年複利計算至離職之前一日止或死亡當月止。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離職且適用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八條
第五項規定之教職員,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始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仍照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計算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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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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