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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 第19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19條
第 二 章 退休 › 第 一 節 退休種類及要件
教職員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經服務學校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 二、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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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1條
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九…
第31條
教職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教職員任…
「退休種類及要件」的其他條文
第17條
教職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第18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二、任職滿二十五年。教職…
第20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除借調依法銓…
第21條
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九…
第22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學校主動申辦命令退休:一、未符合第十八條所定自願…
第23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教職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執行公務所致(以下簡稱因公…
第24條
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
第25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學校及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一、留職停薪期間。但符合第…
第26條
教職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
← 第18條
看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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