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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31條

教職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教職員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教職員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退休者,依下列規定支領退休金: 一、任職滿二十年者: (一)年滿六十歲,得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二)年齡未滿六十歲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 (一)任職年資滿十五年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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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