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 第49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49條

退休教職員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與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擇領展期月退休金,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時,其遺族得按所具資格條件,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AI 白話解釋
← 第48條看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全文第5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