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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 第48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48條
第 二 章 退休 › 第 三 節 遺屬一次金與遺屬年金
退休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於
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遺族中,指定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退休教職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退休教職員生前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
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之比率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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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
教職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
「遺屬一次金與遺屬年金」的其他條文
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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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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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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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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