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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61條

亡故教職員應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亦同。 前項殮葬補助費之給與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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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