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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 第13條

退休人員如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退休人員或其遺族應主動通知服務機關轉報支給機關及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停止優惠存款事宜;如有違反者,除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外,並得加計利息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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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