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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第10條

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以專事學術研究為原則。如從事第三條規定以外之 工作,應由學校有關委員會評審後核准。惟不得擔任其他專任有給職務。 若在原校授課,不得再支領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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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