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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第3條

各校專任教授連續在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服務滿七年以上,經服務學校審查 通過,得申請休假從事學校核准之學術研究工作。 前項休假以一年為限,並得由學校核准,以半年為單位分段休假。 分段休假研究應於核准之日起二年內完成,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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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