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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第11條

教授休假研究期滿返原校服務者,應於返校三個月內就從事之學術研究向 學校提出書面報告,未提者或所提報告與原計畫不符者,不得再申請休假 研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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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