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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19條

受託人應依受託學校規模,擬訂學校行政組織、人員配置及人事管理規章等重要章則,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受託學校教師員額編制,不得低於公立學校之相關規定。 受託學校所需之人事費,於支用第四條第一項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之人事費後仍有不足者,由受託人自籌,不得由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 受託學校之各項收入,應悉數用於教育活動及預算項目支出,不得為營利或其他非教育目的行為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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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