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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 第4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各該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級同規模學校之教職員工員額編制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予受託學校;人事費並應逐年依教職員工敘薪情形調整之。 前項人事費,教師部分應以專任教師適用之基準編列之。 受託學校對於第一項費用,除人事費不得流入及資本支出不得流出外,得於各用途別科目間彈性運用。 受託學校辦學應保障學生受教權,實踐國民基本教育之公益性、公共性、效能性、實驗性、多元性及創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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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
受託學校就學區劃分、依法向學生收取之費用、課程、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進用、行政組織、員額編…
第19條
受託人應依受託學校規模,擬訂學校行政組織、人員配置及人事管理規章等重要章則,報各該主管機關核…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促進教育創新,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委託私人辦理:指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依…
第5條
受託學校就學區劃分、依法向學生收取之費用、課程、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進用、行政組織、員額編…
←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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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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