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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 第5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5條
受託學校就學區劃分、依法向學生收取之費用、課程、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進用、行政組織、員額編制、編班原則及教學評量,得不適用下列法律與其相關法規及自治法規之規定: 一、國民教育法
第四條
第二項、
第五條
第三項、
第六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八條
第一項、
第八條之二
、
第九條
第一項至第五項、
第十條
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六項、
第十二條
、
第十三條
及
第十八條
。 二、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十四條
、
第十六條
、
第十八條
、
第十九條
、
第二十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
第三十條
、
第三十三條
、
第三十九條
第一項、
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
第四十五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
第四十六條
、
第四十八條
、
第四十九條
及
第五十六條
第四項。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四條
、
第五條
、
第六條
、
第十二條
、
第十三條
、
第二十一條
、
第二十七條
及
第二十八條
。 前項不適用範圍及替代方案,各該主管機關應於與受託人簽訂之行政契約中定明。 受託學校在教學人員聘任、招生、課程及教學方面,均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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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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