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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5條

受託學校就學區劃分、依法向學生收取之費用、課程、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進用、行政組織、員額編制、編班原則及教學評量,得不適用下列法律與其相關法規及自治法規之規定: 一、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八條之二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六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 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前項不適用範圍及替代方案,各該主管機關應於與受託人簽訂之行政契約中定明。 受託學校在教學人員聘任、招生、課程及教學方面,均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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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