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 第27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27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各該主管機關應提經審議會決議後,終止委託契約: 一、受託人或受託學校從事營利或違法行為。 二、受託人或受託學校發生財務困難,致影響學校正常運作及損及學生權益。 三、受託學校發生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學校經營及學生權益之情事。 四、受託學校依
第二十三條
規定,經複評未通過者,經各該主管機關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審議會於作出前項決議前,應召開公聽會,邀請受託學校之教師、學生及家長參與。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6條
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全文
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