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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25條

受託人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有意繼續經營者,應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一年前提出辦學績效、財務報告、學校評鑑報告、後續經營計畫等,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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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