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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9條

第 二 章 申請及審查程序
申請人應自收受核准委託辦理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與各該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其內容,除經依前條第二項複審通過之經營計畫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及所在地。 二、委託辦理期間。 三、入學時間及學區劃分。 四、各該主管機關應協助事項。 五、雙方應負擔經費及辦理事項。 六、具體績效指標。 七、移轉管理標的。 八、違約之處理。 九、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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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受託學校就學區劃分、依法向學生收取之費用、課程、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進用、行政組織、員額編…

「申請及審查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6條各該主管機關就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應先邀請學者、專家、地方社區人士、家長或相關人士進行專案評估…第7條前條之專案評估通過後,各該主管機關應公告委託資格、期間、權利義務、評選基準、申請期限及決定程…第8條前條申請,應提出經營計畫,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申請人為私…第10條申請人應於簽訂行政契約後三個月內完成下列事項,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學生入學:一、取得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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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