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 第3條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分署委由公糧業者辦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簽訂書面契約。 前項契約之履約期限屆滿前,分署得視機關業務需要並衡酌該公糧業者履約情形,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優先辦理比價或議價等事宜。 公糧業者不得將受託辦理之公糧業務或因承辦公糧業務衍生之債權,轉讓第三人。但公糧業者為獨資商號,其負責人因繼承或其他原因變更,且有營業概括承受之情形,經分署書面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糧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將下列公糧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委由公…
← 第2條看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