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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將下列公糧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委由公糧業者辦理: 一、稻穀經收業務。 二、稻米保管業務。 三、稻米加工及撥付業務。 本會得就本辦法所定契約簽訂與執行之監督及其他管理事項,委任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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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公糧業者承辦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稻穀經收、稻米保管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完成糧商…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糧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分署委由公糧業者辦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簽訂書面契約。前項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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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