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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7條

公糧業者於每期辦理公糧稻穀經收前,應預先規劃並備妥收儲公糧稻米之倉庫與相關機具、器械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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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