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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8條

第 三 章 公糧經收
公糧業者經收公糧稻穀,應依本法第九條所定標準辦理驗收。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糧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將下列公糧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委由公…

「公糧經收」的其他條文

第6條公糧業者應依分署劃定之區域經收公糧稻穀。第7條公糧業者於每期辦理公糧稻穀經收前,應預先規劃並備妥收儲公糧稻米之倉庫與相關機具、器械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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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