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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6條

第 三 章 公糧經收
公糧業者應依分署劃定之區域經收公糧稻穀。
AI 白話解釋

「公糧經收」的其他條文

第7條公糧業者於每期辦理公糧稻穀經收前,應預先規劃並備妥收儲公糧稻米之倉庫與相關機具、器械及設備。第8條公糧業者經收公糧稻穀,應依本法第九條所定標準辦理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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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