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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第10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0條
公職人員依前四條規定迴避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二、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必要時,由各該機關團體指定代理執行該職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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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第23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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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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