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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6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經依第八條第九條令其迴避而不迴避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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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