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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表決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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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