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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 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 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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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