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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對於有關本人檢覈 案件,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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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