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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84條

土地或房屋租賃契約之公證費用,依租金總額或租賃物公告現值二者較高者,為其標的價額;如約定有保證金或押租金者,併計之;併有違約事項或違約金之約定者,違約事項及違約金部分不併計公證費用。 就租賃契約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依前項標準算定之公證費用加收二分之一。 前二項規定,於土地或房屋借用契約之公證,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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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