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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82條

公證或認證事件,應由公證人核定其應收費用數額;收取費用後應掣給收據及收費明細表。 請求人申報之標的價額,公證人認為與實際情形不符者,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 公證費用收據副聯應附於公、認證卷內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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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