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證法施行細則
› 第89條
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89條
本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所定著手執行職務,係指公證人受理後,已開始就公、認證本旨事項作形式審查、說明或與請求人就請求內容為諮談等,經公證人說明撤回應繳納之費用,請求人仍堅持撤回之情形。 請求人所為前項表示,應記明筆錄,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簽名。 請求人、代理人未到場、拒絕簽名、無法通知或拒絕繳納撤回費用時,公證人應記明事由或作成筆錄附卷。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88條
看 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9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