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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103條

請求人依前條規定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虛偽等語。 公證人於請求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意義及虛偽陳述之處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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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