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證法 › 第101條

公證法 第101條

第 四 章 認證
公證人認證私文書,應使當事人當面於私文書簽名,或承認為其簽名,並於認證書內記明其事由。 認證公文書之原本或正本,應就其程式及意旨審認該文書是否真正。 認證公文書或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應與經審認為真正之原本、正本對照相符,並於繕本或影本內記明其事由。 認證文書之翻譯本者,除依前三項規定辦理外,應審查該翻譯語文是否正確,並將原文連綴其後。 公文書或私文書有增刪、塗改、損壞或形式上顯有可疑之點者,應記明於認證書內,必要時,並得為查證。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證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0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4條民間之公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一、有違反第一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四…第105條認證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公證人及在場人簽名,並蓋公證人職章或鋼印:一、認證書之字號。二、…第106條公證人得在認證之文書上以直接註記之方式為認證,記載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由其簽名並蓋職章或鋼…

「認證」的其他條文

第100條公證人認證文書,應作成認證書。第102條公證人認證請求人陳述私權事實之私文書,以該文書係持往境外使用者為限,得命請求人親自到場並為具…第103條請求人依前條規定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虛偽等語。公證人於請求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第104條請求認證文書,應提出文書之繕本或影本。第105條認證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公證人及在場人簽名,並蓋公證人職章或鋼印:一、認證書之字號。二、…第106條公證人得在認證之文書上以直接註記之方式為認證,記載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由其簽名並蓋職章或鋼…第107條認證,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前章公證之規定。
← 第100條看 公證法 全文第10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