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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32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所轄公路應指定養護單位擬訂全年養護計畫切實辦理,並保持各項設施之完整;遇有災害或意外毀損,應迅速通報、管制交通並予搶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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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