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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44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汽車運輸業,得徵收公路營運費,撥充運輸獎助、安全管理及公路養護之用。 前項營運費之徵收率,不得超過運價百分之十,高速公路不得超過運價百分之二十;其徵收及使用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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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