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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55條

汽車運輸業除經營客、貨運輸外,得接受個別經營者之委託辦理左列業務: 一、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繳銷、車輛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 二、車輛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與其他稅費及違規罰鍰之繳納。 三、汽車責任保險之投保。 四、行車事故之有關事項。 五、購車貸款申請及動產擔保之登記。 六、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汽車運輸業受託辦理前項業務,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載明雙方之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其契約範本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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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