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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4條

中央及地方公路主管機關依公路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路線供私人或團體經營時,得依左列規定公告: 一、可供興建之公路、橋樑、輪渡、隧道及停車場、服務站之位置、狀況及其經濟價值。 二、公路發展計畫及交通量情形。 三、工程標準及施工所需期間。 四、所需工程費概數。 五、政府協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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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